微众银行维权案入选湖北高院典型案例,筑牢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全国金融领域黑灰产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化推进 。微众银行品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典型案例“微众银行诉石某及四家虚假中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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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非法中介侵权乱象 ,以司法裁判明确数字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尺度,既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式,也为金融黑灰产专项整治工作筑牢司法保障根基 ,护航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作为国内首家数字银行 ,微众银行所持有“微众 ”“微众银行”注册商标在金融行业内具备较高知名度与公众辨识度 。为响应监管部门金融黑灰产专项整治部署,微众银行专项启动“除尘行动”,集中整治仿冒品牌商誉 、恶意攀附的各类非法中介侵权行为 ,常态化肃清金融黑灰产乱象,切实维护自身品牌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

  本次涉案侵权主体为石某实际控制的四家中介公司 ,四家公司均与微众银行无任何股权关联、经营合作及授权许可关系。经查,涉案主体采用“一套人马 、多套牌子 ”的经营模式,在经营场所、线上导航平台、招聘渠道等各类经营场景中 ,突出使用“微众”商标与字号 。该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微众银行商标合法权益 、损害品牌市场商誉,还极易误导金融消费者做出错误交易选择,扰乱数字金融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

  为依法维权 、厘清市场主体认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微众银行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中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围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全面核查股权架构 、经营场所权属、人员管理、业务运营等关键证据 ,精准核查案件全部侵权事实 ,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侵权 、整治非法中介恶意攀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四家非法中介主营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管理相关业务 ,与微众银行“微众”“微众银行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类别 。涉案主体未取得微众银行任何商标使用授权,在经营场所 、网络平台等渠道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让社会公众及金融消费者对服务提供主体、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法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微众 ”作为微众银行长期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已具备识别市场主体的显著特征 ,受法律严格保护。涉案公司擅自将“微众”知名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用于实际经营,主观攀附商誉意图明显,且其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微众银行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针对石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拆分经营 、刻意分散侵权责任、规避法律追责的恶意行为,法院结合四家公司股权结构集中、经营地址重合 、人员统一管理 、业务协同运营等证据,依法认定四家中介公司由石某一人实际控制 ,系共同经营主体 ,构成人格混同,需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石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对涉案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法院生效一审判决 ,被告需立即停止所有侵害微众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其中三家涉案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微众”相同或近似的字符;三家公司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书面声明,澄清与微众银行无任何股权、经营、授权 、许可关系 ,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四家涉案中介及实际控制人石某,需连带赔偿微众银行经济损失26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赔偿总额280万元 。判决作出后 ,涉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该案凭借清晰的裁判逻辑、明确的责任界定、严厉的追责力度,入选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成为湖北省司法系统整治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侵权 、打击黑灰产非法中介的标杆判例,示范指引作用突出。

  该案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实践的鲜活案例,也是金融黑灰产专项整治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度融合的典型范例 ,对全行业假借知名正规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中介服务的侵权行为形成有力司法震慑 。

  本案清晰划定了金融领域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标准 ,明确将攀附知名商标字号与多主体混同侵权作为重点规制情形,彻底斩断不法分子拆分经营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操作路径,为全省法院审理同类金融知产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也为全国金融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板。

  在此,微众银行也温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非法金融中介陷阱,提高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任何假冒我行名义开展金融服务 、收取费用、诱导转账或获取个人敏感信息的行为 ,均属侵权违规操作 。如发现仿冒品牌、虚假宣传等可疑情况,请及时通过微众银行官方客服渠道举报,共同守护自身财产与信息安全 ,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消费环境 。